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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依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情况。监察是否依据财建〔2004〕119 号、财建〔2005〕168 号、财会〔2009〕8 号和鲁煤安监字〔2006〕178 号文件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落实税前列支政策,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与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重点保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工程改造费用。 7.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联络和紧急避险六大安全保障系统的安装和运行,以及其它安全设施、设备保障的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察活动,依据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和鲁煤安监科字〔2010〕135号文件要求,监察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职责、规划和方案,目标、任务、措施和进度安排,人、财、物等方面投入保障机制,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质量把关措施,以及在规定时限内的建设到位率和日常运行良好率等。 8.技术基础工作情况。监察是否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重大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是否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等。 9.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监察是否在生产建设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大雨期间严格执行停产撤人制度;是否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下简称“三超”)组织生产;是否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等。 10.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察是否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存在重大隐患的,是否停产整改,及时将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消除隐患的治理方案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束后,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11.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监察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是否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是否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监控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 12.应急管理情况。监察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办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和保养;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是否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定协议;是否授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13.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监察是否制订了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了保障机制;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培训档案;是否按规定对所有井下从业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14.职工安全保障情况。监察是否依法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履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是否依照财建〔2005〕918号文件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15.煤矿设计、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规定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 16.落实执法指令的情况。 三、处理措施 17.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要求,采用突击监察、夜间监察、集中解剖式监察等各种方式,监察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的情况。 对监察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监察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危险区域停产撤人;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恢复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