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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当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确定前,外汇局应通知相关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述。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向银行和进口单位发布对进口单位的分类管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考核分类的期限、频率、标准以及适用的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进口单位是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境内机构。
  第二十八条 银行和进口单位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进口单位经营非保税货物的进口付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参照适用本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法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附件所列法规废止。
  附件
  需要废止的法规目录
  
  

序号

法规名称

文件编号

1

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97)汇国发字第01号

2

关于在“进口付汇备案表”上使用印鉴的备案函

(97)汇国函字第074号

3

关于启用贸易进口付汇监管软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98)汇国函字第193号

4

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

(98)汇国函字第199号

5

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知

汇发[1999]66号

6

关于加强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售付汇审核的通知

汇发[1999]244号

7

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1999]76号

8

关于规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数据传送有关做法的通知

汇发[1999]106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1]98号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02]113号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34号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中国电子口岸办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03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04]82号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04]101号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76号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付汇备案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112号

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4]116号

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5]3号

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所属经营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15号

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67号

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25号

2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简化航空公司支付预付货款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6]51号

2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租赁不满一年”等经营租赁项下对外售(付)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9]32号

2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信用证结算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9]58号

2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14号

2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0]44号

2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文本的通知

汇综发[2010]45号

2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综合司关于“进口单位付汇名录”查询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0]51号

2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银行进口付汇留存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经复[2010]11号


  附件2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名录管理
第三条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1)。
  第四条 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第五条 本细则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 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 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进口单位注销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应按照《办法》第九条关于列入名录进口单位辅导期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三章 进口付汇管理
第八条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包括向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汇),向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九条 进口单位应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汇”,并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对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的,第一栏交易编码、金额以及币种等信息按贸易从大原则申报。进口付汇申报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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