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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三)未按照外汇局公布的进口单位分类管理措施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四)其他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罚款:
  (一) 错报、漏报、虚报、迟报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以及电子信息;
  (二) 拒绝、阻碍外汇局依法实施现场核查;
  (三) 在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中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供有效单证及资料或提供虚假单证及资料;
  (四) 其他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进口多付汇或多到货金额是指进口付汇金额与进口到货金额的差额。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相关商业单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申请书、《登记表》、《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考核分类通知书》以及《现场核查通知书》的原件,均应作为重要业务档案留存备查。外汇局、进口单位以及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比率、金额、期限均含本值,本细则规定的日期为自然日(明确规定为工作日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进口单位支付进口项下佣金、贸易项下赔款以及贸易从属费用,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进口单位支付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按照本细则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1: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单位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兹确认,本单位承认并将认真遵守、执行下列条款:
  一、依法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对于本单位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单位货物进口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进口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进口外汇收支。本单位资本项目、货物贸易出口、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适用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单位签署时生效。本单位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的管理。
  
  
进口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 年月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全面实施国家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进口单位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进口单位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对外支付不予限制。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

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货物进口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口单位未能遵守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附2:
  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
  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4种)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0110

一般贸易

0715

进料非对口

0314

来料以产顶进

(或加工专用油)

1110

对台贸易

0444

保区进料成品

1741

免税品

0445

保区来料成品

1831

外汇商品

0544

保区进料料件

2215

三资进料加工

0545

保区来料料件

4039

对台小额

0615

进料对口

4019

边境小额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5种)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购付汇条件

0245

来料料件内销

需审查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0345

来料成品减免

需审查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0420

加工贸易设备

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办理付汇。

0446

加工设备内销

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办理付汇。

0654

进料深加工

除需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后办理付汇。

0815

低值辅料

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的,可以办理付汇;对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办理付汇。

0845

来料边角料内销

需审查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1233

保税仓库货物

按《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97号)规定办理付汇。

1139

国轮油物料

同上。

1200

保税间货物

需审查合同、发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付汇。

1215

保税工厂

需审查海关核发的加工手册,对于进料加工的,可以办理付汇;对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办理付汇。

1234

保税区仓储转口

按《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发[2007]66号)规定办理付汇。

1300

修理物品

需审查原报关单及关税完税证明,增值部分可以办理付汇。

1427

出料加工

同上。

1500

租赁不满一年

需审查租赁合同,对于经营租赁的,可以办理付汇;对于融资租赁的,不得办理贸易项下付汇。

1523

租赁贸易

同上。

9800

租赁征税

同上。

1616

寄售代销

需审查合同、发票、关税完税证明,已完税部分可以办理付汇。

2025

合资合作设备

对于进口日期为2002年5月1日以后报关单,按照 “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对2002年5月1日以前的报关单,需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审查:1、对于报关单“征免”栏注明为“照章”的,可凭报关单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银行按照“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无需凭外汇局核准件或《进口付汇登记表》办理;2、对于报关单“征免”栏注明为“全免”的,进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交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验资报告、进口合同及发票,经外汇局审核后将报关单注销结案,属于现汇投资的凭外汇局核准件或《进口付汇登记表》到银行办理付汇(属于实物投资的不得付汇)。

2225

外资设备物品

同上。

3010

货样广告品a

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3039

货样广告品b

同上。

3511

援助物资

需审查合同、发票、受赠资金来源证明,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3612

捐赠物资

同上。

4561

退运货物

需审查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后办理付汇。


  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32种)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0130

易货贸易

2600

暂时进出货物

0214

来料加工

2700

展览品

0255

来料深加工

2939

陈列样品

0258

来料余料结转

3100

无代价抵偿

0300

来料料件退换

3339

其他进口免费

0320

不作价设备

3410

承包工程进口

0456

加工设备结转

4200

驻外机构运回

0500

减免设备结转

4239

驻外机构购进

0513

补偿贸易

4400

来料成品退换

0657

进料余料结转

4500

直接退运

0642

进料以产顶进

4539

进口溢误卸

0644

进料料件内销

4600

进料成品退换

0700

进料料件退换

9700

后续补税

0744

进料成品减免

9739

其他贸易

0844

进料边角料内销

9839

留赠转卖物品

2439

常驻机构公用

9900

其它


  附3:
  进口付汇登记表
  登记表编号: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金融机构标识码:

金融机构名称: 

登记币种:

登记金额:

登记类别(可选择):

 

结算方式(可选择):

 

最迟装运日期:

登记日期:

 

  
  
( 外汇局签章)
  年  月  日
  

  附4:
  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
  报告表编号:
  外汇局代码: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单位:美元
  
  

进口付汇信息

货物报关、收汇信息

序号

申报

号码

付汇币种

付汇金额

付汇金额折美元

付汇银行

结算方式

付汇日期

最迟装运日期

报关单编号

收汇申报号码

报关/收汇币种

报关/收汇金额

报关/收汇金额折美元

差额金额

多收汇差额

多到货差额

多付汇差额

                                 
                                 
                                 

合计

                               

  填报人: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外汇局审核意见:审核日期:  经办人:
  (外汇局签章)
  年  月  日
  附5: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现场核查通知书
  

  编号:
  
  进口单位名称 :  进口单位代码 :
  根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  日至    日期间发生的进口项下收付汇业务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方式为:进口单位报告 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现场调查 其他(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核查情况调整核查方式)。收到本通知后,请将签收联反馈外汇局,并于  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材料,接受外汇局及授权单位的核查。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处室负责人签字:
  (外汇局签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两联,第一联进口单位签收后外汇局留存,第二联进口单位留存。
  附6: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考核分类通知书
  

  编号: 
  进口单位名称:  进口单位代码: 
  根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相关规定,依据对你单位进口付汇业务现场核查的结果和其他相关情况,拟将你单位列为:b类进口单位 c类进口单位。如有异议,你单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
  特此通知。
  
  
(外汇局签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两联,第一联进口单位签收后外汇局留存,第二联进口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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