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页] (三)未按照外汇局公布的进口单位分类管理措施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四)其他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罚款: (一) 错报、漏报、虚报、迟报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以及电子信息; (二) 拒绝、阻碍外汇局依法实施现场核查; (三) 在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中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供有效单证及资料或提供虚假单证及资料; (四) 其他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进口多付汇或多到货金额是指进口付汇金额与进口到货金额的差额。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相关商业单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申请书、《登记表》、《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考核分类通知书》以及《现场核查通知书》的原件,均应作为重要业务档案留存备查。外汇局、进口单位以及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比率、金额、期限均含本值,本细则规定的日期为自然日(明确规定为工作日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进口单位支付进口项下佣金、贸易项下赔款以及贸易从属费用,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进口单位支付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按照本细则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1: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单位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兹确认,本单位承认并将认真遵守、执行下列条款: 一、依法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对于本单位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单位货物进口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进口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进口外汇收支。本单位资本项目、货物贸易出口、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适用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单位签署时生效。本单位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的管理。 进口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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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全面实施国家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进口单位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进口单位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对外支付不予限制。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
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货物进口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口单位未能遵守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附2: 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 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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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方式代码 |
贸易方式简称 |
贸易方式代码 |
贸易方式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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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
一般贸易 |
0715 |
进料非对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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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
来料以产顶进
(或加工专用油) |
1110 |
对台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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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4 |
保区进料成品 |
1741 |
免税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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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5 |
保区来料成品 |
1831 |
外汇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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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4 |
保区进料料件 |
2215 |
三资进料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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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5 |
保区来料料件 |
4039 |
对台小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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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
进料对口 |
4019 |
边境小额 |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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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方式代码 |
贸易方式简称 |
购付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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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5 |
来料料件内销 |
需审查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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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5 |
来料成品减免 |
需审查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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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
加工贸易设备 |
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办理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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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6 |
加工设备内销 |
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办理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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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4 |
进料深加工 |
除需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后办理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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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
低值辅料 |
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的,可以办理付汇;对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办理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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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
来料边角料内销 |
需审查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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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 |
保税仓库货物 |
按《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97号)规定办理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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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
国轮油物料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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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
保税间货物 |
需审查合同、发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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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
保税工厂 |
需审查海关核发的加工手册,对于进料加工的,可以办理付汇;对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办理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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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
保税区仓储转口 |
按《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发[2007]66号)规定办理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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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
修理物品 |
需审查原报关单及关税完税证明,增值部分可以办理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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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 |
出料加工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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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租赁不满一年 |
需审查租赁合同,对于经营租赁的,可以办理付汇;对于融资租赁的,不得办理贸易项下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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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 |
租赁贸易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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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 |
租赁征税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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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 |
寄售代销 |
需审查合同、发票、关税完税证明,已完税部分可以办理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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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合资合作设备 |
对于进口日期为2002年5月1日以后报关单,按照 “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对2002年5月1日以前的报关单,需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审查:1、对于报关单“征免”栏注明为“照章”的,可凭报关单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银行按照“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无需凭外汇局核准件或《进口付汇登记表》办理;2、对于报关单“征免”栏注明为“全免”的,进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交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验资报告、进口合同及发票,经外汇局审核后将报关单注销结案,属于现汇投资的凭外汇局核准件或《进口付汇登记表》到银行办理付汇(属于实物投资的不得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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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 |
外资设备物品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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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
货样广告品a |
需审查合同、发票,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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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 |
货样广告品b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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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 |
援助物资 |
需审查合同、发票、受赠资金来源证明,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付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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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 |
捐赠物资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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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1 |
退运货物 |
需审查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后办理付汇。 | 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3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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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方式代码 |
贸易方式简称 |
贸易方式代码 |
贸易方式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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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
易货贸易 |
2600 |
暂时进出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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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
来料加工 |
2700 |
展览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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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5 |
来料深加工 |
2939 |
陈列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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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8 |
来料余料结转 |
3100 |
无代价抵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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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 |
来料料件退换 |
3339 |
其他进口免费 |
|
0320 |
不作价设备 |
3410 |
承包工程进口 |
|
0456 |
加工设备结转 |
4200 |
驻外机构运回 |
|
0500 |
减免设备结转 |
4239 |
驻外机构购进 |
|
0513 |
补偿贸易 |
4400 |
来料成品退换 |
|
0657 |
进料余料结转 |
4500 |
直接退运 |
|
0642 |
进料以产顶进 |
4539 |
进口溢误卸 |
|
0644 |
进料料件内销 |
4600 |
进料成品退换 |
|
0700 |
进料料件退换 |
9700 |
后续补税 |
|
0744 |
进料成品减免 |
9739 |
其他贸易 |
|
0844 |
进料边角料内销 |
9839 |
留赠转卖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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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9 |
常驻机构公用 |
9900 |
其它 | 附3: 进口付汇登记表 登记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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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码: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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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标识码: |
金融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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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币种: |
登记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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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别(可选择): |
结算方式(可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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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装运日期: |
登记日期: | ( 外汇局签章) 年 月 日 附4: 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 报告表编号: 外汇局代码: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单位: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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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信息 |
货物报关、收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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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报
号码 |
付汇币种 |
付汇金额 |
付汇金额折美元 |
付汇银行 |
结算方式 |
付汇日期 |
最迟装运日期 |
报关单编号 |
收汇申报号码 |
报关/收汇币种 |
报关/收汇金额 |
报关/收汇金额折美元 |
差额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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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汇差额 |
多到货差额 |
多付汇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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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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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人: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外汇局审核意见:审核日期: 经办人: (外汇局签章) 年 月 日 附5: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现场核查通知书 编号: 进口单位名称 : 进口单位代码 : 根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年月 日至 年月 日期间发生的进口项下收付汇业务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方式为:进口单位报告 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现场调查 其他(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核查情况调整核查方式)。收到本通知后,请将签收联反馈外汇局,并于 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材料,接受外汇局及授权单位的核查。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处室负责人签字: (外汇局签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两联,第一联进口单位签收后外汇局留存,第二联进口单位留存。 附6: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考核分类通知书 编号: 进口单位名称: 进口单位代码: 根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相关规定,依据对你单位进口付汇业务现场核查的结果和其他相关情况,拟将你单位列为:b类进口单位 c类进口单位。如有异议,你单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 特此通知。 (外汇局签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两联,第一联进口单位签收后外汇局留存,第二联进口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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