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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19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19号--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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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采购制度审核内容:
  (1)有原辅料供应商评价办法;(2)进货验收制度要包含对进厂的主要原材料进行验证、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3)采购制度应保证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杜绝企业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4)采购制度应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及其加工制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等项目检验;(5)企业制定的生乳收购查验规定,应保证收购的生乳来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每批有检验报告表明生乳符合gb19301《生乳》的质量、安全要求,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记录。兽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指标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6)采购制度应保证购入的生产配方乳粉时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进行合格验证,确保产品质量。
  5.过程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过程管理制度应规定:(1)进入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体表微生物检查;(2)清洁作业区的员工工衣为连体式或一次性工衣,并配备帽子、口罩和工作鞋。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的员工工衣为符合要求的工衣,并配备帽子和工作鞋。指定区域使用的工衣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生产人员在未消毒和更换工作服前,不得进行乳制品的加工、生产;(3)所有设备和工器具必须定期清洗或消毒;接触湿物料的设备和工器具使用前、后应清洗,接触干物料的设备和工器具使用前、后应用干法清扫(必要时采用湿法清洗)。
  6.产品防护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产品防护制度应规定:(1)有效防止生产加工中乳制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2)确保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材料、加工中发现的风险因素、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得到有效控制;能根据购入原辅料的实际情况,对使用的所有原辅材料中可能出现的掺杂使假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3)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7.检验管理审核内容:
  检验制度中应有:(1)对出厂的乳制品产品逐批出厂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2年,样品保留至保质期;(2)全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脱脂乳粉等原料乳粉出厂检验应自行检验。出厂检验是委托检验或部分委托检验的,企业应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有效期至少三年的委托检验合同。合同书中应载明:检验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对企业生产批次负责;(3)合格的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4)检验合格的乳制品,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合格证号可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5)三聚氰胺为出厂自行检验项目等规定。
  (二) 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2693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的相关规定。
  2. 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收乳车间、原料预处理车间、加工车间、灌装车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车间等。采用干法工艺生产调制乳粉的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前处理车间、混合车间、灌装车间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
  贮存巴氏杀菌乳、需要冷藏的调制乳、发酵乳等成品库房应必备冷库及相应的制冷设备,以满足产品的贮存要求。
  3. 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同时,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相互污染。
  4. 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
  清洁作业区包括液体乳灌装间、湿法工艺的喷雾干燥塔出粉口区域、干法工艺的配料和混合区域、包材暂存间、裸露待包装的半成品贮存、充填及内包装车间、牛初乳粉生产、包装车间等。
  准清洁作业区包括如原料预处理车间、其他加工车间和干法工艺的拆包和隧道杀菌区域等。
  一般作业区包括收乳间、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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