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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生产许可检验 (一)抽样和封样。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抽样,并对该产品进行封存。 企业申请生产的所有乳制品,均应进行生产许可检验。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重复进行抽样。 1. 液体乳类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抽样数量为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3500ml)。所抽取的样品应分成2份,1份为15个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5个作为备查样品。 2. 乳粉类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500g以下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6个销售包装(20kg以上大包装产品应从16个大包装中分别取样,分装成16个小包装);500g-5000g以上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2个销售包装。所抽取的样品应分成2份, 500g以下包装的样品1份为10个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6个作为备查样品; 500g以上包装的样品,1份为8个包装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4个包装作为备查样品。 3. 其他乳制品类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抽样数量为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3000g)。所抽取的样品应分成2份,1份为15个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5个作为备查样品。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人员应当告知申请者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申请者自主选择。并在规定时间内把封好的样品送到选定的检验机构。由于发酵乳、巴氏杀菌乳等产品保质期较短,保存温度较低,应当注意样品的保存温度,且必须在产品的保质期内完成检验和结果的反馈工作。 (二)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牛初乳粉可按照行业标准)及卫生部相关管理公告的内容进行检验。 四、其他要求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符合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附件1: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标准明细表
附件2: 乳制品生产企业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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