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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19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19号--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

[接上页]
5. 清洁作业区空气中的菌落总数分别应控制在30cfu/皿以下(按gb/t 18204.1 中的自然沉降法测定),并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空气洁净度每年的检测报告。
  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清洁作业区的温度、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或净化处理,并保持正压。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每星期均需对清洁区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
  6.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洗、消毒。
  7. 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洗手消毒室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消毒设施和感应式干手设施。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进入清洁作业区前设置消毒设施。
  8. 生产区域内的卫生间应有洗手、消毒设施,卫生间外门不得与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门窗相对。
  (三)设备核查。
  应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人陈述第十一条的申报生产能力和企业拥有的生产设备数量、参数的适应程度。
  1. 生产设备
  (1)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设计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2)所有接触乳制品的原料、过程产品、半成品的容器和工器具必须为不锈钢或其他无毒害的惰性材料制作,清洁作业区内不得使用竹、木质工具;(3)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应有明显标志;(4)直接接触生产原材料的易损设备,如玻璃温度计,必须有安全护套;(5)吹入干燥塔空气的供风设施必须达到要求,排出的气体应经过除尘处理;(6)设备台账、说明书、履历、档案应保管齐全;(7)设备维护保养完好,其性能与精度符合生产规程要求。设备维修计划、维修记录齐全。
  2. 必备的生产设备
  (1) 液体乳
  a 巴氏杀菌乳: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巴氏杀菌设备;灌装设备;制冷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保温运输工具。
  b 调制乳: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高温杀菌或灭菌设备;灌装设备;制冷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保温运输工具(常温产品除外)。
  c 灭菌乳:储奶罐;制冷设备;净乳设备;均质设备;超高温灭菌设备或高温保持灭菌设备;无菌灌装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d 发酵乳: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发酵罐(发酵室);制冷设备;杀菌设备;灌装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保温运输工具(常温产品除外)。
  (2)乳粉
  a 湿法工艺:储奶设备;净乳设备;高压均质机(要求加工能力5000kg/h以上);制冷设备;配料设备(不包括全脂乳粉);浓缩设备(双效或多效真空浓缩蒸发器、要求单机蒸发能力2400kg/h以上);杀菌设备;立式喷雾干燥设备(要求单塔水分蒸发能力500kg/h以上);全自动小包装设备或半自动大包装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b 干法工艺:原料的计量设备;隧道杀菌设备、预混设备、混合设备;半成品和成品的计量设备;内包装物的杀菌设备或设施;全自动小包装设备。
  全脂奶粉、脱脂奶粉、部分脱脂奶粉不得采用干法工艺生产。
  c 牛初乳粉:制冷设备;离心脱脂设备;浓缩设备;杀菌设备;低温干燥设备;包装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3)其他乳制品
  a 炼乳:储奶罐;净乳设备;杀菌设备;浓缩设备;灌装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企业如果使用乳粉作为生产原料,生产设备可以不要求储奶罐和净乳设备。
  b 奶油:
  采用1法生产的:储奶罐;净乳设备;制冷设备;脂肪分离设备;杀菌设备;压炼设备;包装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采用2法生产的:储奶罐;净乳设备;制冷设备;脂肪分离设备;杀菌设备;真空干燥设备;包装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生产稀奶油不需要压炼设备。如果使用稀奶油生产无水奶油,则生产设备中不需要储奶罐和净乳设备。
  c 干酪:
  采用1法生产的:储奶罐;净乳设备;制冷设备;杀菌设备;搅拌设备;凝乳设备;压榨设备;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采用2法生产的:配料设备;净乳设备;均质设备;杀菌设备;凝乳结束后的均质设备。
  生产再制干酪不需要储奶罐;净乳设备;凝乳设备;压榨设备。应必备包装(灌装)设备。
  3. 必备的检验设备
  所有适用于乳制品的相关标准(含企业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申请人申明自检或部分自检的,应具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参见附件2《乳制品生产企业检验项目表》。
  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检验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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