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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人社文[2010]347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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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达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
  (二)总结交流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研究和部署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工作;
  (四)表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一般只开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必要时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参加会议人员可扩大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并邀请省领导、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出席。
  三十四、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会议由厅长召集并主持,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出席,厅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阶段性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对重点工作或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部署阶段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会议原则每年召开1-2次。
  三十五、全省业务工作会议,一般只由分管副厅长参加。如会议需请厅长、其他副厅长和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参加,需提前报经厅办公室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贯彻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和部署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印发重要文件的措施和意见;
  (三)业务研讨、经验交流等。
  三十六、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厅长审定,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出席,厅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政策法规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研究议题所涉及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厅长办公会研究的主要事项是:
  (一)传达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决定、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和审定由省厅安排使用在规定数额以上的经费安排意见;
  (三)讨论和审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报告的重要情况或请求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审定年度工作安排意见、阶段性重点工作意见;
  (五)讨论和审定以本厅名义印发的综合性政策规定、代省委、省政府草拟的贯彻中央、国务院文件、部署的实施意见稿;
  (六)讨论和审定上报表彰或由省厅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
  (七)研究协调副厅长之间分工的重要工作事项;
  (八)讨论和审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和以本厅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九)研究决定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案措施;
  (十)通报厅领导分管工作中重要事项;
  (十一)由处室(单位)提议,经分管副厅长审核,由厅长批准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三十七、厅长、分管副厅长或受厅长委托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专题问题。会议由厅长或分管副厅长确定议题并主持,视议题召集有关(处室)单位、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门事项。
  三十八、厅机关处室(单位)以本厅名义召开的全省业务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研讨)班,一律实行计划管理。厅机关业务处室(单位)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全省业务工作会议(财务、统计会议除外),凡可合并召开的应合并召开。举办会议和培训班的处室(单位)于每年1月10日前提出当年拟召开的各类业务会议及培训班计划,将会议计划表交厅办公室、培训班计划表交厅人事处汇总整理,报分管副厅长审签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以本厅文件形式印发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特殊情况需召开计划外会议的,应报经厅办公室审核并送分管副厅长签注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三十九、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会议的议题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厅长因故不能出席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厅长主持。全省会议的组织由厅办公室负责。全省业务工作会议的组织由业务处室负责,议题由分管副厅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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