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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人社文[2010]347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五十八、凡发生失泄密事件,责任人应立即向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采取补救及防范措施。
  
  
督查工作制度
  

  五十九、厅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牵头、联系、分流、协调、督促、检查、反馈和交流等事项,对督查工作负全责,厅机关处室(单位)具体抓好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六十、督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收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送批、立项、送办、督查办理、审查办理情况、反馈办理结果、立卷归档等环节。
  六十一、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定期通报、奖惩制度。各处室(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督查事项及时处理按时反馈,并对督查结果负责,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按时反馈督查事项办理结果的,取消处室(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当年度绩效考评先进和年度考核优秀资格。
  
  
作风纪律
  

  六十二、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厅机关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局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剪彩等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出席的,由厅办公室报厅长确定。
  六十三、厅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厅人事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六十四、厅长离榕出差和工作日因私请假离榕,由厅办公室于事前书面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呈省长审批,并向各位厅领导通报。副厅长离榕出差,事前要向厅长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告知厅办公室。上述出差安排已事先列入厅办公室印发的《本周主要工作及领导活动安排》的,可不另通报或报告。
  六十五、厅领导的年度休假安排,比照上款提前通报。长假期间有离榕外出安排的,需事先将外出时间、联系方式等告知厅办公室。
  六十六、厅机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榕出差和因私请假离榕,要按规定填写《厅机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审批表》送厅办公室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后,呈厅长审批,并送厅人事处备案。厅机关处室、单位其他领导离榕出差和因私请假离榕,要提前书面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送厅办公室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抄送厅人事处。
  凡经厅长或厅领导批准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有关会议、学习班的,不须再报厅长或厅领导审批,报厅办公室备案即可。出差前要填写“五定单”,按程序审批。
  六十七、厅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离榕出差和请、休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八、本厅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本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本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九、本厅工作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遵守省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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