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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人社文[2010]347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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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会议、全省业务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规定。
  四十一、凡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随同厅领导参会的主要处室(单位)会后应将全国会议精神,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具体贯彻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向厅长办公会议汇报,并将会议材料及时送厅档案室归档。
  
  
公文审签制度
  

  四十二、以本厅名义拟定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
  四十三、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审批公文,由省厅办公室按照厅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厅长审签后报送厅长审批。必要时,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四、以本厅名义的发文,均由厅长签发。厅长出差期间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厅长签发。与省直有关厅局的业务会稿文件,由分管副厅长签发并报厅长审定。
  四十五、各处室(单位)相互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开展工作。对有分歧的事项,主办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要主动征求有关处室意见,进行协商,协办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要积极配合;对经处室(单位)之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单位)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协调建议报由厅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协调,报厅领导裁定;重要或涉及面广的事项,由厅办公室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决定。
  
  
保密工作制度
  

  四十六、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方针。制定并完善定密工作规章制度。
  四十七、本厅各项工作的保密范围及密级,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密工作程序规定》执行。
  四十八、按照密级文件规定,文件采取直传方式呈阅,不横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阅读范围的,必须经厅长批准。所有密级文件、电报应逐件登记,分类保管,定期清理,按期清退。
  四十九、厅机要室负责保管本厅所有收文,各处室(单位)也要指定专人保管文件。
  五十、密级文件要在厅机要室办理,不积压。厅处室(单位)领导阅办过的文件,不得堆放在办公桌上,应及时交还专管人员送回厅机要室或统一保管。对密级文件,任何人都不得带回家中办理,不携带出入公共场所或参加社交活动。不得向家属、子女、亲友和其他无关人员泄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文电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密件出国(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保密局同意和办理手续,并采取严密防范措施后,方能携带;携带时应严格管理,用毕带回应及时办理交销手续。
  五十一、密级文件、密码电报不得复印、摘抄、传播、私存。各处室需要销毁的文件应统一由厅办公室定期组织专人送指定的纸厂监销,严禁个人私自处理,严禁在非指定纸厂销毁或由废品公司收购。
  五十二、负责保管文件的干部、职工调动(包括厅内调动)或离退休时,必须将承办或使用的秘级文件、资料及保密记录本移交清退。
  五十三、召开涉密会议的场所应具备保密条件。会前要对扩音、通信设备进行安全保密检查。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做为扩音设备,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密级会议材料分发时要办理签收登记手续。
  五十四、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保密规定,加强计算机及移动存贮设备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涉密计算机(或存有涉密内容的计算机)严禁上互联网。
  五十五、严禁在手机(小灵通)中谈论涉密内容。
  五十六、厅文印室及所有使用文件复印设备的人员,要知密保密,不得擅自摘抄、复印、留用文件或随意传播秘密事项。与打印、机要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文印室、机要室。制发文件中所产生的废纸、清样、版样、蜡纸应现场监销,或送指定的纸厂销毁。
  五十七、坚持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所有对外宣传报道(包括发言讲话、文章)统一由厅办公室把关。重大事项的宣传报道,由厅办公室报请厅领导审定。工作人员公开发表文章或向新闻媒介投稿,不得泄露秘密文电内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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