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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牧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农牧发[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及畜牧兽医局,部有关司局及直属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草原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工作实际需要,对《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草原火情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火灾响应级别

  4.2 响应程序及等级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应急通信

  4.5 前线指挥

  4.6 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新闻发布

  4.9 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5.2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奖励与责任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生效时间

  8 附录

  8.1 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8.2 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8.3 ⅰ、ⅱ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报签单

  8.4 农业部草原火灾新闻发布报签单

  8.5 农业部草原火灾通报报签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有效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生态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林区和城市市区除外。

  1.4 工作原则

  1.4.1 加强协调,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农牧、发改委、民委、公安、民政、财政、交通、卫生、林业、气象、通信等部门,协调当地驻军、武警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1.4.2 预防为主,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迅速、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草原火灾。

  1.4.3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

  扑救草原火灾时,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队伍培训,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国家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国家应急组织机构由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及下设综合组、后勤保障组、督导组和专家咨询组组成。

  2.1.1 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农业部主管草原工作的副部长任总指挥。由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国际合作司、科技教育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全国畜牧总站、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根据火情,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研究、协调、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请求和扑火需要,协助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装备,指导、监督地方政府尽快扑灭草原火灾, 组织协调跨省区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根据防火需要,协调解决重点草原防火区、受灾地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协调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和武警森林指挥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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