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牧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

  4.1.1 ⅰ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4.1.2 ⅱ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5)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6)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火延边境蔓延2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对我国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

  4.1.3 ⅲ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6)境外草原火距国界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4.1.4 ⅳ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程序及等级

  各级地方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本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作出积极响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ⅰ、ⅱ、ⅲ级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根据草原火灾的级别启动不同的等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草原火灾,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或部长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程序。

  (1)应急组织机构各组工作人员迅速到位;

  (2)指挥部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3)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4)根据火情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指挥部决定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省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5)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

  (6)与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必要时建议由中国气象局提供扑火应急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4.2.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草原火灾,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对火情做出分析和评估,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启动ⅱ级响应程序。

  (1)根据指挥部领导指示,协助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2)根据火情,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3)根据火情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指挥部决定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省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4)与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必要时建议由中国气象局提供扑火应急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4.2.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草原火灾,指挥部办公室自动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并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

  (1)与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地方;

  (2)与地方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火场前线扑火力量部署、火场地理信息、气象和扑火情况,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省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3)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

  4.2.4 ⅳ级响应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