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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发生ⅳ级草原火灾,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火情动态,掌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作出响应情况。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名、经纬度)、估测过火面积(境外火离我国边境距离、沿边境蔓延长度以及对我国草原的威胁程度等情况)、火场地理状况、火场气象状况(温度、风力、风向)、扑救力量(人员、车辆、主要扑火设备数量)、火情发展趋势、火灾级别、人员伤亡情况、威胁居民地和重要设施情况。 信息报送时间:发生ⅰ、ⅱ、ⅲ级草原火灾,县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逐级上报,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连续报告扑救进展情况。农业部接到ⅰ、ⅱ级草原火灾报告后,起草《农业部值班信息》,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发生ⅰ级草原火灾时,及时通报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武警森林指挥部。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通报国家林业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附近的草原火灾,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的草原火灾,通报国家民委、卫生部和民政部;国界线附近的草原火灾,必要时通报外交部。 4.4 应急通信 指挥部办公室准确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电话;掌握农业部及有关部门联系方式。 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利用公共网络、卫星电话等,实时获得草原火灾现场情况。督导组执行督导任务时,携带卫星电话,保持与指挥部信息畅通。 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通信主管部门,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提供必要的通讯服务,确保信息畅通。 4.5 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的前线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督导组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协助指导前线指挥部进行扑火工作。 4.6 安全防护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动员受到草原火灾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予以妥善安置。同时做好牲畜和财产转移、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安全防护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扑救草原火灾应当组织和动员专业扑火队和受过专业培训的群众扑火队;接到扑救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参加。 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草原火灾扑救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8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ⅰ级、ⅱ级火灾响应和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农业部发布,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并确定新闻发言人。其他草原火灾信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发布。 4.9 应急响应结束 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向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ⅰ级草原火灾由指挥部总指挥或部长批准应急响应结束;ⅱ级草原火灾由指挥部领导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火灾调查、案件查处由当地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ⅰ、ⅱ、ⅲ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及时报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ⅰ、ⅱ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响应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报指挥部领导。 5.2 善后处置 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依照《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站),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观察和通信器材等必要的防火物资。农业部充分利用中央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扑火物资,用于扑救ⅰ、ⅱ、ⅲ级草原火灾的补给和各地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站)消耗物资的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