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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牧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6.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6.3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草原防火综合管理系统和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火场实况跟踪系统。联合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草原火灾遥感监测、草原火险预报预警系统,制定和完善草原火灾扑救技术规程。组建监测预警、工程技术、灾害评估、扑火指导和综合应急的草原防火专家组,建立专家信息库,为防扑火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草原防火宣传培训活动,增强全民草原防火意识,提高全民对草原火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定期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农业部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和评估,根据草原防火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草原防火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级地方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据《草原防火条例》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制订本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和评估,根据草原防火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草原防火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对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

  7.3.1 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7.3.2 联系人:李维薇、宋中山

  电 话:010-59192874、59193043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8.1.1 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农业部主管草原工作的副部长

  副总指挥:办公厅主任

  国家首席兽医师

  畜牧业司司长

  秘书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成 员: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国际合作司、科技教育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

  8.1.2 综合组人员组成

  组 长:指挥部副总指挥(畜牧业司司长)

  副组长:畜牧业司主管草原工作的副司长

  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办公厅新闻宣传处负责人

  畜牧业司综合处负责人

  畜牧业司草原处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防火处负责人

  8.1.3 督导组人员组成

  人员组成:由指挥部领导根据火情决定。

  8.1.4 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

  组 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财务司副司长

  机关服务局副局长

  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发展计划司行业二处负责人

  财务司专项资金处负责人

  畜牧业司行业发展与科技处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防火处负责人

  信息中心技术服务处负责人

  8.1.5 专家咨询组人员组成

  人员组成:由指挥部领导根据火情和火灾发生地点从防火专家信息库中选取。

  8.2 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农业部值班信息》的审核把关、协调草原火灾的新闻报道、组织新闻发布会。

  人事劳动司:负责应急机构各工作组人员的调配,确保人员及时到位。

  发展计划司:协调解决受灾地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监督项目执行。

  财务司:及时争取和拨付救灾资金。

  国际合作司:负责边境地区草原火灾的联防联络工作,协调受灾地区国外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与国之间的草原防火联防协议,并协调做好草原防火联防协议签订工作。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协调调运扑火所需的农机器具。

  畜牧业司:提出扑火救灾资金报告;及时传达国务院领导、部领导的批示和指示精神;组织人员赴火灾现场检查、督促、指导防扑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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