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0]244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推进示范镇基础设施向周边乡村延伸,重点解决水、电、路和生活垃圾处理等问题,切实加强农村供电、通信、广播电视、路灯照明等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

  

  3、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示范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与周边农村要实行资源共享,增强社会事业设施服务周边农村的能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八)创新开发机制。围绕示范镇发展,完善工作机制。鼓励示范镇创新投融资机制,按市场化模式筹措建设资金,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大力开展招商引资,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发展的路子。

  

  1、积极培育和发展示范镇房地产市场,推动商贸街区建设,完善周边配套,营造良好的宜业宜居环境。

  

  2、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加强配套建设,引导示范镇居民集中统一建设住宅,引导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3、鼓励示范镇通过多种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示范镇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和经营。积极探索部分公用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四、政策措施

  

  (一)规划方面。

  

  1、明确规划工作职责。示范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示范镇总体规划,经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审查论证后,由示范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南屿镇、琯头镇总体规划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示范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示范镇所在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由示范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南屿镇、琯头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审查论证后,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2、高层次、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编制示范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根据打造宜居城市综合体的目标,统筹考虑示范镇在县(市)域产业发展、功能配置、城镇空间中的地位和作用,修编示范镇总体规划,确定发展定位和目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进一步优化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示范镇总体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协调衔接。专项规划:加快开展示范镇专项规划编制,结合示范镇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在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和适度超前的前提下,做好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专项规划必须服从总体规划的统一要求。详细规划:积极开展示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城镇主要出入口、主干道沿线、重要交叉口、滨水地段、商贸街区、广场等重要地段和节点地区,可结合详细规划开展城市设计。

  

  (二)财税方面。

  

  1、参照县级财政管理体制、机构和权限,进一步健全示范镇财政管理机构,赋予示范镇充分的财政支配权,完善示范镇财税管理体制,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2010年-2015年示范镇新增地方级财政收入实行全留。

  

  2、企业在示范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新入驻示范镇的大型商贸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参照省级试点镇有关优惠政策,示范镇所在县(市)应研究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土地方面。

  

  1、示范镇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收益的县(市)部分,返回示范镇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乡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2、加强示范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示范镇所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示范镇周边的农村宅基地和土地类别的调查摸底工作。除宅基地之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基础设施方面。

  

  1、示范镇所在县(市)要把有限的城市建设资金向示范镇基础设施倾斜,加大对辖区内示范镇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建立扶持和激励机制,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示范镇基础设施建设。

  

  2、示范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要全部用于示范镇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3、列入示范镇规划的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防洪排涝、公交场站、教育、医疗和计生服务站、文体场馆、公园、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要列为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投向示范镇的资金应集中使用,重点向列入各级政府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