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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0]244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示范镇综合改革政策调整和对接工作,研究制订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政策意见;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镇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统筹协调,指导示范镇建设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示范镇户籍管理制度的研究,加大改革力度,促进人员有序流动;监察和效能监督部门要对小城镇开发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效能督查;财政部门要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更加优惠的财政政策和措施,加大对示范镇的财政扶持力度,确保示范镇拥有充分的财政支配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镇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指导、检查,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指导和管理,审查论证示范镇总体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镇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推进示范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信贷支持的具体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示范镇的金融服务。

  

  示范镇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是综合改革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负责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和专项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综合改革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机构,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全面加快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工作。

  

  示范镇人民政府是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明确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计划,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扎实推进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要以富民、安民、惠民为宗旨,坚持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和政策宣传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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