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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接上页]


  除上述行政复议文书外,可以加盖法制工作机构的公章。”

  

  18、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材料,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19、删除第四十六条。

  

  上述规章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8号)

  

  (二)《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令第40号)

  

  (三)《南京市劳动监察规定》(政府令第51号)

  

  (四)《南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政府令第64号)

  

  (五)《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47号)

  

  (六)《南京市救灾募捐办法》(政府令第165号)

  

  (七)《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7号)

  

  (八)《南京市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政府令第173号)

  

  (九)《南京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6号)

  

  (十)《南京市加速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政府令第181号)

  

  (十一)《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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