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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周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周口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周口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政[201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周口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周口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保障问题,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河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遵循保基本、有弹性、可持序、易衔接的基本原则。坚持从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应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个人、集体、政府三方面合理分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相配套,既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又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并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三)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四)坚持分类指导原则,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保障对象及范围

  

  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政府统一征收集体土地后人均可耕地在0.3亩以下的,均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报当地政府备案。

  

  三、就业服务

  

  (一)坚持市场导向为主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培育和发展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努力改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创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通过劳务派遣、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促进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中。各级公共服务机构要向被征地农民开放,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就业。要积极引导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相关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作为重点援助对象,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一对一”帮扶等措施,优先帮助他们就业。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可凭有关证明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主要用于就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等政策性补贴。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当地政府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地,继续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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