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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6号[总第24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7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6号(总第24号)--2010年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接上页]


  专栏 3

  发电企业执行承装(修、试)许可制度情况

  安徽省受检的240家发电企业严格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未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承揽本企业的涉网工程,从而有效规范了施工市场秩序。

  

  (二)输供电企业执行许可制度情况良好,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

  全国输供电企业依法持证经营意识明显增强,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积极申领许可证,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大多数输供电企业严格执行监管机构关于存量发电企业依法持证经营和新建机组转入商业运行的有关规定,对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营前是否持有许可证进行严格查验。输供电企业在工程招标、业扩报装、施工、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等环节,基本落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制度,在经营场所公示施工企业名单,并在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将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作为必备条件,特别是在中期检查和项目竣工等环节,加强了对许可证的检查。

  专栏 4

  全国输供电企业持证与新建设施报备情况

  目前,全国输电企业已全部获得许可,全国99%的供电企业获得许可,大多数输供电企业能够按规定进行许可变更。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和深圳供电局等积极开展许可预期报备工作,明确规定企业在新建、改建输供电设施时,要按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备申请。

  

  专栏 5

  输供电企业执行发电企业持证并网运营情况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系统的大多数输供电企业认真执行新建机组转入商业运行的有关规定,在新建机组正式投入运营前,严格查验企业是否取得许可证。浙江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和甘肃省电力公司不仅在新建机组并网环节,还在购售电合同管理等环节,对发电企业实施综合监管,严格把关。

  

  专栏 6

  输供电企业落实承装(修、试)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制度情况

  ■青海省电力公司全面落实许可制度,特别在《高压新装及增容业务管理标准》中,对用户受电工程施工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均明确规范审查要求,并制定统一公示标牌,在公司系统各营业场所予以悬挂。

  ■浙江义乌供电局、山东泰安供电公司创新服务方式,建成集业扩工程设计、施工、供货单位于一体的商务大厅,将相关资料向客户公开,保证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山东省各级电力企业认真落实监管机构关于高危用户、重要用户应急电源配置和进网作业人员配备的有关文件精神,其中肥城、新泰、曲阜等供电公司还整合营销、安监、基建等部门的资源,对用户新上受电工程严把电工持证关,使用户电工持证率达到100%。

  ■北京市电力公司排查了1134家重要用户,河北省电力公司排查了207家重要用户。通过排查,重要用户的持证情况比上一年明显有了好转,进一步促进了用户电工的持证上岗意识。

  

  (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电监会28号令,做到依法持证规范经营

  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基本普及,许可证等级涵盖不同所有制企业,施工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自2010年3月份电监会28号令颁布实施以来,相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28号令;大多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都能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提出许可申请和变更,并严格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按照许可等级和范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维修、试验工作。

  专栏 7

  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持证情况

  目前,全国共有9404家施工企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其中,一级资质276家,二级资质637家,三级资质1761家,四级资质2696家,五级资质4034家。

  

  图 3: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资质等级及比例分布图(略)

  

  专栏 8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持证经营及年度自检情况

  ■广西、山东、江西和福建等多数省(区、市)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普遍实现持证经营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业,在检查中,相关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较为客观的自查报告,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其中,福建179家受检企业均能依法规范经营,未发现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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