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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机采字[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0年度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接上页]


  1.1 “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 “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 “用户”是指按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 “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 “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2.适用范围


  2.1 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

  

3.协议的组成


  3.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细则(附件1)

  

  3.1.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联系表(附件2)

  

  3.1.4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 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甲方确认用户采购办公家具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乙方按甲方要求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 在协议期内,乙方有在“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cn)”参与网上竞价及有关产品维护的权利。

  

  4.3 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对乙方设计的家具,用户应给予乙方参与竞价的机会。乙方按本协议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协议,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如乙方在供货协议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协议时,以供货协议为准。

  

  4.4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至少应满足以下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和“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4.5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 为方便用户采购订货,乙方同意将投标文件中《标准产品名录》和《推荐产品名录》中的产品、图片及其有关信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投标价格在未经申请变更的前提下,一经公开不可随意调整。

  

  4.8 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在协议期内至少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9 乙方应按双方协定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验收单》。并于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以excel文档格式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月报表》报送甲方(传真:83084974)。

  

5.违约责任


  5.1 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协议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乙方不按协议规定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验收单》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月报表》。

  

  5.1.3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定点采购、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协议规定标准的;

  

  (2)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 乙方其它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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