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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条 本期定点期间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抽检,抽检不合格者费用由定点家具供应商承担。质量抽检工作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及有关机构进行。 第四条 采购中心每年对每个家具供应商抽取(或采用网上平台)5个以上项目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满意程度分别为满意、基本满意、合格、较差四类,采购中心将依据调查结果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定点家具供应商应根据分类,按照电子验收单和统计报表格式,每季度报送业务报表,采购中心将依据报表完整性、时效性等对定点供应商进行考核。 第六条 每年随机抽检不少于5个各定点家具供应商承接项目的报价,并组织专家及有关机构了解相同水平其它家具供应商的报价(不少于3家),采购中心将根据报价对投报明显不符合市场平均水平价格的供应商进行惩处。 第七条 扣分细则。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者每次扣十分: 抽检过程中发现,家具质量差,不能完全满足用户需求的; 投标或报价时响应履约时间,但未能及时供货的; 服务质量较差,遭采购单位投诉的; 经价格调研,如果项目的价格高于其它家具供应商报价的平均价30%的; 采购人满意度调查中,满意率(包括满意和基本满意)低于80%的; 根据每季度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承接业务量报表,每一类业绩排名后10%(家数取整数)的。 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者每次扣五分: (1)所承接的项目未填写或未及时填写电子验收单的; (2)未按照要求报送定点统计月报表的; (3)未能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免费设计或咨询的。 第八条 加分细则。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者每次加十分: 采购人满意度调查中,满意率(包括满意和基本满意)100%的; 根据每季度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承接业务量报表,每一类业绩排名前10%(家数取整数)的; 能主动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免费设计或咨询,并得到采购人书面表扬的。 第九条 警告与除名。采购中心将每月对各家具供应商的扣分情况进行统计。各定点家具供应商如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采购中心将予以警告;每半年对所有定点家具供应商得分汇总,各包排名后10%(家数取整数)的供应商或分数累计超过-50分的,将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可被除名。 第十条 递补。按照除名的供应商数量,通过补招等方式进行递补。 第十一条 各定点家具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将报财政部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下期参加定点家具供应商投标的资格。涉嫌违法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投标或报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或蓄意填报不实情况的; 未经同意将定点业务转包、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提供贴牌产品的; 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各定点家具供应商须积极配合采购中心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合理要求,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有权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承诺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单位公章) 附2: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联系表
附件3: 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情况表 年 月 日
附件4: 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投诉表
单位公章: 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