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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3.1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 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 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 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15.2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联络方式以附件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联系表》为准。 甲 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李 喆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电 话:83084975 传 真:83084974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124014400000086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协议修改 16.1 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16.2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协议生效 17.1 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2011年5月31日。 17.2 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 本协议期满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协议,在其约定的协议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两份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2010年5月31日 2010年5月31日 附1: 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履约管理,保障家具质量及售后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定点范围内各类别(木质类、钢制类)的家具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考核实行分数考核制,采用扣分惩处及加分鼓励的办法,优胜劣汰。依据下述规定扣分直至可能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加分有助于保证定点供应商资格。定点供应商在履约期间的得分将影响其参加下一次定点项目的评审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