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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实施。本通知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原《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5〕93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泸州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和制定科学的扑救措施,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我市森林火灾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泸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处置责任制。

  

  2.专群结合,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实行专业扑火队伍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3.先人后火,安全防范。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区居民生命安全和确保扑火人员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严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提高警惕、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机制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建立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长效机制。

  

  (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森林火灾报告及对外报道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四)火情报告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经核实,按规定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森林防火办公室。

  

  (五)预案启动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且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蔓延危险时,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启动本预案。

  

  1.直接威胁乡、镇、村、居民区以及重要设施安全。

  

  2.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严重人员伤亡。

  

  3.燃烧时间长、面积大,火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4.危及大面积原始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5.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任务

  

  (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泸州军分区参谋长

  

  市林业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农工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消防支队、武警泸州市支队、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相关负责人。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和值班工作。

  

  指挥中心电话:0830-3110064

  

  (二)职责任务

  

  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组织动员,积极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作用,担负起各自职责任务。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全员进入临战状态,随时掌握火情动态及火场天气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相关的联防区通报火情,组织协调采取紧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3)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火情、险情。

  

  (4)加强与驻泸军警部队联系,作好部队投入火灾扑救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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