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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4.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5.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有关事项; 6.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7.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主办部门做好充分准备。有关内容经认真协调仍有较大分歧的,可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再作协调并提出意见。原则上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审议。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须按照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送分管副市长审核并签注同意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成员的书面提议,并附议题有关文字材料,经秘书长提出安排意见,报市长决定。 (四)对已确定安排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提交送审文稿、起草说明或工作汇报及意见等会议文件,一般在会前3日送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程、列席人员的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经秘书长核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列席人员应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除主要汇报单位外不带助手。会议列席人员除经批准到省外出差或参加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主要领导相关活动外,一般不得缺席常务会议。会议列席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确需请假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会议主持人批准,获准后还应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与会;凡会议内容有明确通知的,须带明确意见到会。 (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情况、意见和建议,在会议上发表意见。经过充分讨论,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有关决定或会议总结。受市长委托主持的会议,会议主持人会后向市长报告会议情况。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主持人作出的有关决定或会议总结草拟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核稿,由市长签发。受市长委托召开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其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核稿后,经会议主持人审核,送市长签发。 (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和文件,需要报请市委审定或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会议纪要草拟公文并附会议有关文件,经秘书长签发后送市委办公室。特别重要的,由秘书长核稿,经市长签发后报送市委。 (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草拟议案文稿,经分管副秘书长核稿,由分管副市长审核,送市长签发,以市长名义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十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核稿,由分管副市长审核,送市长以《莆田市人民政府令》形式签署公布,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备案。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其他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草拟公文,按工作分工,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核稿,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报送省政府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 四、市长办公会议 (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开,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