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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10]7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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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议题有关的单位应派有关负责人或按会议通知要求派员出席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有关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出席,凡会议内容有明确通知的,须带明确意见到会。

  

  (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要贯彻市政府工作总体思路和整体部署,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经过充分讨论,由会议主持人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协调或处理问题的方案或意见。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负责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主持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草拟会议纪要,送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开的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发会议纪要。

  

  (六)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草拟公文,按工作分工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核稿,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凡内容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签发前须经有关副市长审核会签。报送省政府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召开或要求下级政府负责人出席的全市性会议(含全市性电视电话会议,下同)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部署市政府全局性工作或市政府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会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由秘书长审核,经市长同意,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通知出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文中应明确:“市人民政府决定,召开xxx会议”。

  

  (二)由市直部门或单位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各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或需要市政府各部门、下级政府共同完成的重要专业性工作。

  

  会议方案由市直部门或单位提出,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副市长同意,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提出申请的市直部门或单位发文通知出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文中应明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xxx会议”;有关部门、单位或下级政府应按会议通知的要求派员出席会议。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召开的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电视电话会议,属于紧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或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的全国或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就同一议题结合本市实际加以贯彻部署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批。但应控制会议时间,一般不扩大参加会议层次和人员。

  

  (四)除市人民政府决定或已经市长办公会议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外,凡确需下级政府副职出席会议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凡需下级政府正职出席会议的,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呈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请下级政府领导出席的全市性会议,由提出申请的市直部门或单位发文通知出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文中应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召开xxx会议”。有关部门、单位或下级政府应按会议通知的要求派员出席会议。

  

  七、其他事项

  

  (一)对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凡涉及计划、投资、财政、税收、物价、机构、编制等问题,以及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各主办部门在会前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加强沟通,吸收合理的意见,主动加以整合。经过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都应在会议上如实反映不同意见并提出建议。

  

  (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在会后需正式形成文件的,必要时报经秘书长同意后可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录音。其录音资料由办公室文电科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复制,保存1个月后由文电科主要负责人监督销毁。会议的记录要点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负责人审阅后与会议资料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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