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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央国家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0年)


  

  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工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为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部门中心任务的完成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三)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在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四)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二、党组织的设置

  

  (一)机关、直属单位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loo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委员一般为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经工委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机关党委委员一般为15至19人,最多不超过21人,常委数一般不超过委员的一半。

  机关、直属单位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机关、直属单位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外出执行任务时间较长,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要成立临时党支部。

  (二)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要事先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人选,在选举前须报部门党组(党委)和工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书记、副书记、常委报工委批准,委员报工委备案。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机关党委换届选举结果,报工委备案。

  部门机关党委书记一般应当由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并设专职副书记。其中常务副书记由部门内设机构正职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其他副书记由部门内设机构正职级别或副职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

  部门内设机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可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或同级党员领导干部专任。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从事党的工作的副书记,由本单位副职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

  (三)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机关纪委。机关纪委由同级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不少于5人。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选举办法与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相同。

  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应当设专职机关纪委书记或副书记。部门机关纪委书记应当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或相应职级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副书记由部门内设机构副职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机关纪委书记不是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的,应当为机关党委委员;如机关党委设常委会,则应当为机关党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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