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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是建立社会组织参与制度。要求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 四是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奖励激励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 为了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条例》在《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将我省以往行之有效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规,极大地丰富了《条例》的含金量。 一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国内外贸易和对外劳务合作,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二是实行投资和项目带动就业的政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将促进就业影响作为立项的评估内容,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产业,拓展经营范围,增加就业岗位。 三是实行财政支持就业的政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和社会保险等项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项目支出。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 四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五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收费优惠政策。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退役军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维护公平就业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条例》除《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外,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 二是规范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往往影响和决定着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利的实现。依法规范他们的行为,对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至关重要。因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禁止就业歧视。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公众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或者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的内容。 三是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违法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四是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五是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