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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是明确了创业扶持对象范围。规定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留学回国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开展创业活动的,可以申领《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规定《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是明确了创业人员可以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是: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场地安排,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八、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是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提高劳动者素质,以适应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从而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重要途径。《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职责及作用。 一是明确了原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职责。包括八个方面: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等内容。其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合理利用和严格管理投入的职业培训财政资金,鼓励和支持有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横向联合,开展职业培训。其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和指导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行业协会应当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需要,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其四,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在校生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应当合理设置、调整培训方向和培训科目,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扩大就业实习基地的范围,完善就业实习制度,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便利。其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帮助高等院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实现就业。其六,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布局合理、面向社会提供技能训练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其七,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为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提供服务。其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就业培训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实施就业援助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的就业援助,是构建和谐陕西的基础工作之一,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怀。《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基本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安置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和途径,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二是明确了就业援助的对象。具体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