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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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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地域、户籍等歧视性限制。

  七是实行同工同酬。规定用人单位对录用的人员应当同工同酬,不得因性别、户籍等原因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

  六、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搞好就业服务,加强就业管理,对于促进充分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条例》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是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职责。其一,要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其二,要求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二是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对促进劳动力供求均衡、建立灵活有效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求职人员,特别是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具有重要作用。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公共就业服务发展方向,《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其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强化基层就业指导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其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场所,健全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备,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三,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其四,规定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免费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其五,要求各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活动,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支持。其六,要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就业形势和特点,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学校定期举办面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进城或者返乡农村劳动者等的各类招聘活动,为劳动者提供免费集中就业指导服务。

  三是规范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规定了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原则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禁止性行为等。

  四是建立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就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其统计工作。具体工作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五是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调控失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调控预案,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有效预防、调节和控制失业。同时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生活、促进就业、调控失业的作用。

  七、鼓励扶持创业

  创业是促进就业的倍增器,也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条例》将创业带动就业单设一章,突出了创业带动就业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位置。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其一,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创业环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其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制度,为创业人员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支持。其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小额贷款信用社区、指导服务平台等措施,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其四,要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市场信息、技术指导、创业培训、融资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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