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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是明确了可以享受政府补贴的对象。具体包括: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享受培训、鉴定补贴;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其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数据库,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程序,建立台帐,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其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出资、政策扶持或者社会筹资等多种形式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五是特别规定了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的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六是规定了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应当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 十、加强监督检查 为了确保法规制度的有效贯彻和就业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条例》专门对监督检查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是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及控制失业率、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等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二是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审计机关应当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制度。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四是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制度。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条例》最后还专设一章,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