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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皖国税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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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关于支持皖北加快发展的40条措施

  

  
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

  
关于支持皖北加快发展的40条措施

  


  一、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切实贯彻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允许企业抵扣新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支持企业更新技术装备,促进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皖北煤矿将瓦斯开采业务单独剥离,按抽采、销售煤层气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二、大力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积极帮扶农民增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中药材的种植所得,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内陆养殖所得,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农资生产销售企业发展。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加农资供给。

  六、支持粮食流通企业发展。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七、支持饲料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八、支持化肥生产企业发展。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九、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

  十、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四、支持企业技术转让。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六、鼓励创办软件生产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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