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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皖国税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十七、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销售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十八、支持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支持集成电路生产、封装企业扩大投资。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支持动漫产品自主开发。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一、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对生产销售航空煤油,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十二、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十三、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二十四、促进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利用垃圾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十五、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国家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10年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二十六、鼓励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八、鼓励企业降低污染排放。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十九、鼓励水资源综合利用。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增值税;对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十、促进贵金属的生产和流通。对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即征即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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