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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皖国税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三十一、鼓励单位安置残疾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十二、支持个体残疾劳动者自谋职业。对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十三、支持公共基础建设。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三十五、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发展。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三十八、促进教育科研事业发展。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十九、促进文化企业转制。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十、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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