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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颁布时间】 2012-04-01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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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严控制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实施两年后,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的区域规划、产业规划或政策性文件等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海域资源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修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功能区范围做出调整。

  

  --编制实施海洋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区划》编制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的开发保护规划。

  

第二节 全面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


  

  

  --审批项目用海,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不断完善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的功能管制制度,切实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的权威性和约束性,严禁不按海洋功能区划审批项目用海。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主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用海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军事用海的,必须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涉海建设项目在向审批、核准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项目用海的审核程序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凡未通过用海预审的涉海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实施差别化的海域供给政策。重点安排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公益项目用海。制定各类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适时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海域资源。加强对海岸线的管理,将占用海岸线长度作为项目用海审查的重点内容。

  

  --完善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按照《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岗位责任制,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加强海域使用权的审批工作,完善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建立海域价值评估制度,积极培育海域使用权市场,总结经验,出台相关政策。

  

第三节 创新和加强围填海管理


  

  

  --科学编制全国围填海计划。围填海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国家海洋局要根据围填海资源现状和年度需求,按照适度从紧、集约利用、保护生态、海陆统筹的原则,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围填海计划草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围填海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擅自突破。建立围填海计划台账管理制度,对围填海计划指标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登记和统计。加强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对地方围填海实际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暂停该省(区、市)围填海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超一扣五”原则扣减下一年度指标。

  

  --加强对集中连片围填海的管理。对于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用于建设或农业开发的海域,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域用海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区域用海规划应当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要加强区域用海整体规划、整体论证、整体审批和整体围填海管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围填海项目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下放围填海项目审批权。要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批管理,规范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海化整为零、拆分审批。

  

  --加强对围填海项目选址、平面设计的审查。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引导围填海向离岸、人工岛式发展,限制顺岸式围填海,严格控制内湾和重点滨海湿地围填海。围填海项目尽量不占用、少占用岸线,保护自然岸线,延长人工岸线,保留公共通道,打造亲水岸线。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占用陆域和海域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应相互征求意见,核定用地和用海规模。加强围填海动态监测,完善竣工验收制度,严格禁止违法违规围填海。探索建立闲置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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