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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颁布时间】 2012-04-01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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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坚持陆海统筹的发展理念,切实发挥海洋功能区划在海洋开发活动的控制作用,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产业在沿海布局,禁止利用新建项目使污染物排放转嫁进入海洋。结合近岸海域污染状况和海域环境容量,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减排方案并监督实施。排污口的设置应满足海洋功能区环境保护要求。

  

  --各类海洋功能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明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和具体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定期开展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各类用海活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要求。加强海洋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管和海洋环境执法,完善海洋工程实时监控系统,建立健全用海工程项目施工与运营期的跟踪监测和后评估制度。加强海洋环境风险管理,完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赤潮、绿潮、海上溢油、核泄漏等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监测监视、预测预警和鉴定溯源能力建设。

  

  --大力推进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实施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海洋保护区周边的海洋开发活动不得影响保护区环境质量和保护区的完整性。在海洋生态受损严重区域组织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滨海湿地固碳示范区建设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试点,提升海域生态服务价值和经济效益。

  

  --切实保护海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对沿岸海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做好重要渔业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严格限制对海洋水生生物资源影响较大用海工程的规划和审批。尽可能减少涉渔工程对渔业的影响,保护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海洋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经济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节 加强区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推进海域管理科技创新与队伍建设。加强海域管理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研究,加强海域管理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促进海域管理学科发展。建立健全完善的海域管理科技标准体系,制定或修订海洋功能区划有关技术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海域管理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借鉴国外海洋管理和海洋空间规划的先进经验和方式。

  

  --完善海域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认证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切实提高海域管理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专业素养。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及资质管理的水平,重点对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大的用海活动进行严格把关。海域使用论证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开展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目标,制定和实施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计划,在重要海湾、河口、旅游区及大中城市毗邻海域全面开展整治修复工程。中央和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专项支持开展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修复工作。

  

第六节 建立覆盖全部管辖海域的动态监管体系


  

  

  --全面推进国家、省、市、县四级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利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远程监控、现场监测等手段,对我国管辖海域实施全覆盖、立体化、高精度监视监测,实时掌握海岸线、海湾、海岛及近海、远海的资源环境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建立海洋功能区划和围填海计划实施监测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用海实时监控系统,重点对围填海项目进行监视监测和分析评价。有关部门和沿海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海域动态监管体系的支持力度。

  

  --加强海洋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海洋综合执法基地建设,通过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对未经批准非法占有海域,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依托海域动态监管系统,逐步实现从现场检查、实地取证为主转为遥感监测、远程取证为主,从人工分析、事后处理为主转为计算机分析、主动预警为主,提高发现违法违规开发问题的反应能力及精确度。建立健全海洋开发利用违法举报制度,广泛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加大对我国管辖海域开展巡航监视力度。深化全海域定期维权巡航执法,重点加强对敏感目标、重点海域的巡航监视,有效监管各种海洋涉外活动。组织开展专项维权执法行动,定期检查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海底光缆和油气管道作业活动,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海洋侵权行为,保障海上通道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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