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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外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加强对外汇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总行自1998年以来先后制定并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掉期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代理B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等会计核算办法,对全行的外汇会计工作起到较好的统一和规范作用。近来,随着外汇新业务的不断拓展,对简化会计核算手续和准确反映外汇损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发展业务和强化管理的双重需要,切实规范和统一全行外汇买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和我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即转知辖属机构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行务必做好本办法实行前的账务核对和清理,并对计算机应用系统作出相应的调整,务必做到有章必循。 二、自本办法开始实行起,原《中国农业银行掉期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 (农银会[1999]65号)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农银会[2000]48号)中有关的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和掉期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按照本次下发的新办法执行。 三、自本办法开始实行起,原《中国农业银行代理B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农银会[2001]6号)中的会计核算调整为: (一)居民个人划转B股交易资金 1.若从其美元(或港币)的现汇(或现钞)账户划转,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或现钞户美元或港币 贷: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 贷:中间业务收入——其他中间业务收入(手续费)美元或港币 2.若从其非美元(或港币)的外汇现汇(或现钞)账户划转,使用该币种对美元(或港币)的市场交易比价,如不能直接取得市场比价,可通过总行公布的该币种和美元(或港币)的人民币牌价套算出所需的套汇比价,会计分录调整为: 借: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或现钞户××币种 贷:外汇买卖——交易户××币种 借:外汇买卖——交易户美元或港币 贷: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 (二)境内居民个人退出B股市场 从证券公司保证金专户划出交易资金的会计分录调整如下; 借: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 贷: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美元或港币 四、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 为规范和统一外汇买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买卖业务管理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是规范即期、远期和掉期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本办法所称外汇买卖主要是指代客外汇买卖,未经总行特别授权批准,总行以下各级行不得办理自营外汇买卖。 二、核算原则 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实行分账制的核算原则。各币种(包括人民币)的账务组织自成体系、相对独立,通过外汇买卖科目相互联系。 三、科目设置 (一)“844外汇买卖”科目,用于核算本行办理的各种外汇买卖业务,包括本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及其敞口平盘、外汇买卖业务(专指不同币种外币之间的买卖,以下相同)及其敞口平盘以及年终结转各币种(美元除外)损益的套汇处理等。 对外汇买卖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时,本行买入币种(包括人民币)金额反映在本科目的贷方,卖出币种(包括人民币)金额反映在本科目的借方。 用人民币资金购买资本性质的外汇营运资金、外汇利润(亏损)的结(售)汇、外汇呆账贷款核销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779期收款项”和“851期付款项”两个科目,分别用于核算远期或掉期外汇买卖业务中远期应收和应付的货币款项,该科目按交易币种设置总账,按交易对手设置明细账。 四、分户账设置 根据分账制的核算原则,各币种(包括人民币)的外汇买卖分户账按交易种类设置即期、远期结售汇和即期、远期交易四种。 (一)即期、远期结售汇户,分别用于核算本行办理的即期和远期结售汇业务及本行向上级行(或外汇交易中心、境外)办理的即期和远期结售汇敞口平盘交易。 适应现行外汇管理的需要,在“844外汇买卖”科目下特设“8441结售汇”二级科目,在账务处理时可作为一级科目使用,但编报会计报表时归并在“外汇买卖”项目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