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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赣地税发[1996]038号
【实施时间】 1996-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69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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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房地产的。税务机关可先根据合同规定的售价来计算增值额,以每期收到的价款来确定征收比例,分期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售房歉付清后,再清算,多避少补。
  
  三、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地产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定其土地增值税额后,规定一个缴税期限,下达缴税通知书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委托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一、对下列应税行为,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
  
  2.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只对土地进行一些基础性加工或改造,不进行房屋建造,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二、对下列应税行为,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建造并转让的。
  
  2.纳税人取得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造即再行转让的。
  
  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
  
  第六条 地方税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发给代收代缴单位《代扣代缴税款证书》,代收代缴单位应指定专人征收税款,建立税款征收台帐,分业户登记,做到逐户、逐次登记。
  
  第七条 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提供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土地增值税征管小的问题。纳税人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及代收代缴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纳税人和代收代缴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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