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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1994]256号
【颁布时间】 1994-10-09
【实施时间】 1994-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接上页]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查询书,必须按照查询书的要求认真查明情况,在当日或次日予以明确答复。查复时应填制一式两联查复书,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加盖经办、会计主管人员名单和结算专用章,一联邮寄收款人开户行,一联与查询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保存,俟款项付清后作借方凭证附件。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查复书,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如属付款人开户行并未收到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除查明原因外,应及时根据第二联托收凭证照填一份,并用红笔注明“补寄副本”字样,以免重复,有关交易单证必要时亦可请收款人另填制一份一并寄出。将查复书与原查询书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后面一并保存,俟款项划回时作传票附件。
  
  托收承付结算查询查复的其余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88〕391号文)附件《结算业务查询查复基本要求和处理手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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