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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字[2009]10号
【颁布时间】 2009-02-05
【实施时间】 2009-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1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4.推进电机系统节电改造。推广电机系统节电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实施电机系统综合节电改造项目,以企业、车间为单元更换高效或超高效节能电机的,采用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电机及拖动设备实施改造的,调整生产工艺组合、优化电机及拖动设备匹配的,优先申报国家节能奖励项目或安排省节能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5.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标准,提高电机运行效率;100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质监局)
  
  五、推进空调、冰箱节电
  
  16.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冰箱(冰柜)。严格执行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和《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等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达不到标准的空调、冰箱(冰柜);鼓励消费者使用能耗低的节能型空调、冰箱(冰柜)。大力发展溴化锂等非电空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17.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通过优化系统(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采用节能新技术(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以及应用节能新设备(高效冷却塔、高效换热器)等方式,对现有空调系统进行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按规定进行清洗和维护。(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机管局)
  
  18.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当按照空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优化设计,建成后进行能效测评,达不到设计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中央空调操作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机管局)
  
  六、推进照明节电
  
  19.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制定并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2009年6月底前,设区市所有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年底前, 设区市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009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00万支以上,在确保完成“十一五”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效照明产品应用范围;严格落实抑制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税收政策,研究出台激励政策,促进高效光源、新光源、灯具等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机管局)
  
  20.节约城市公共照明用电。科学制定城市公共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在深夜试行间隔开灯或降低光源功率,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路灯;在用电高峰时段,城市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要减少用电,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机管局)
  
  21.优化照明系统。公共区域、行政机关及企业等,应进行有效的照明系统改造,采用照明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从采光分布设计、灯具选择、系统自动控制等方面进行整体优化,新建项目照明系统应严格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选用节能灯具和光源。(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机管局)
  
  七、推进办公节电
  
  22.加强办公设备采购管理。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要优先选购能效水平高的办公设备;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责任单位:省机管局、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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