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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5.积极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用能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引导和扶持节能灯、电机、泵、风机等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认证,促进节能产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36.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在用足用好国家科技优惠政策、推进节油节电技术进步的同时,把节油节电重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列入省各类科技专项计划重点,积极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贸委) 37.大力推进节油节电技术改造。结合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产业经济“引领未来发展的十大主攻方向”和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等工作,支持一批节油节电技术改造项目,推广一批节油节电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 38.强化节油节电监管。各级统计部门要会同发改部门、经贸部门摸清本地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情况,加强统计分析,掌握用油用电及节约情况;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经贸、质监、建设等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大型耗油耗电设备节能运行、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会同发改、经贸等部门加强节油节电能效标识和产品质量管理,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终端节油节电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 39.加大节油节电监察力度。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对用电设备运行效率、落后用电设备淘汰和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情况进行监察,对公共机构办公场所节电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严重浪费油电的行为。(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发改委) 40.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节油节电,落实强制采购节油节电产品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节油节电产品;要把节油节电情况作为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管局) 41.深入开展节油节电全民行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开展节油节电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等活动;提倡单位、家庭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晚开半小时电灯,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坚持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机管局) 42.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宣传、广电、文化等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的宣传活动,报纸、网络、电台、电视台等各类媒体要开设节能专栏、专题,解读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普及节油节电知识;在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举办节能知识专题讲座,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节油节电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责任单位:省广电局、省教育厅) 十、加强组织领导 43.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把节油节电作为抓好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7〕31号)要求,把节油节电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各部门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 44.省发改委要加强对节油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调度和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节油节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外经贸厅、国税局、地税局、广电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价局、江西省电力公司、江西电监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节油节电相关领域的信息、技术优势,为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开展节油节电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45.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各地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制,将节油节电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考核,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为节油节电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