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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颁布时间】 2009-02-27
【实施时间】 2009-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5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津贴。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代表业主依法维护权益。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进行公告。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者从事其他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成员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居住的,不能作为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资格:
  
  (一)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提出辞职的;
  
  (四)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五)违章搭建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的;
  
  (七)不按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业主大会决定需要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集体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二)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
  
  (三)长期不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申请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成立业主大会并制定管理规约时,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同时失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将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接收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在居住小区详细规划中,应当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配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居住小区详细规划确定的位置和面积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可以独立使用的房屋(不含地下室)。物业管理用房产权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应当向所有人交纳使用费,其交费数额及给付方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同时进行登记。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依照下列情况,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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