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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1-13
【法规编号】 95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高等法院,合议庭之裁判(313)

[接上页]

  辩护人之协助“对於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本身之目的十分重要,事实上, 可藉此维护刑事被诉人之权利,从而为公正与正义作出贡献”(一 九八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宪法法院第148/85期合议庭裁判书)。
  
  一.二如嫌犯未委托律师作其辩护人,亦未要求为其委任辩护人, 则法官应按一九四五年十月十三日第35007号法令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依职权弥补该消极情况。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但轻微案件除外,正如迪亚斯教授
  
  (Prof. FigueiredoDias)之注解所述,“在刑事诉讼中, 事实上之事宜及法律上之事宜不一定如此复杂,不法分子之人 格亦并非如此难以评估,以致於辩护人必须参与”(见《刑事诉 讼法》第一版第475页,一九八一年)。
  
  即使在某些案件中可免除被告在审判听证时出庭,但“指定或意定之辩护 人仍必须出庭”【参阅科雷亚教授(Prof.Eduardo Correia)之 《法例及司法见解刊物》第115期第294页(Revista de Legisla??o e de Jurisprudência? 115.o, 294)】。
  
  一.三
  
  如刑事被诉人未委托辩护人,法官可於下列两个不同情况委任辩护 人:一、刑事被诉人因无足够能力支付诉讼费用,而根据司法授助之规定 (八月一日第41/94/M号法令第四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 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声请以在法院之代理之名义为其委任辩护人;二、刑 事被诉人未委托律师、未要求司法援助且无意要求辩护人之协助, 亦为其委任辩护人,但这时应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委任。
  
  但究竟上两种情况之法定制度是否有区别呢
  
  二、司法援助
  
  二.一在澳门,第41/94/M号法令规范了在民事及刑事案件中之司法援助, 且代替了一九四四年二月二十三日第33548号法令公布之(司法援助)制度 (该制度於一九四六年十月二日经殖民事务部公布之第11502号训令延伸 至本地区)。
  
  以往,司法援助已包括在法院之免费代理,但仅限於给予刑事案件中私罪之被害人(或给予依法有控告权之其他人)。
  
  如属公罪或准公罪性质之犯罪(属此情况,即使无辅助人辅助,检察院亦具有提起刑事诉讼之正当性),则不给予在法院之免费代理。
  
  再者,即使被告请求,指定辩护亦仅得由刑事诉讼法予以确保。
  
  二.二
  
  与《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均依 法享有法律上之资讯权、进行法律谘询及在法院被代理之权利”) 相配合之八月一日第41/94/M号法令,将援助延伸至“适用於任何法 院任何形式之诉讼”(第二条第一款),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司 法援助仅得给予刑事被诉人及刑事诉讼之提起所取决之人﹛]第二条 第三款)。
  
  如此一来,对被害人/受害人维持了以往之制度(仅限於在私罪方面), 但扩大了对“刑事被诉人”之保障。
  
  葡萄牙十二月二十九日第387-B/87号法令(其施行细则为十月二十六日第 391/88号法令)之制度与澳门之制度截然不同。
  
  该施行细则并无明文规定只适用於被害人,而另一方面,第六章 (“关於刑事诉讼程序之特别规定”)仅提及辩护人而非辅助人。
  
  三、辩护人之服务费
  
  三.一
  
  《诉讼费用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刑事诉讼 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所指之手续费及赔偿”……“由《诉讼 费用法典》中民事部分之规定规范”。
  
  《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於判决或作出合议庭终局裁判时, 须为指定辩护人订定服务费,而该条第§3o则规定:“如被告被判有罪, 有关费用由被告支付;如被判无罪,则由控方支付,但仅以有控 方之情况为限”,另外,亦规定了连带责任原则。
  
  最後,《诉讼费用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辩护人之报酬, 坏悛k官於终局判决时订定,并将之列入诉讼费用内”。
  
  另一方面,第41/94/M号法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有权“对其所提 供之服务”(第一款)收取服务费,至於金额,则於(第二款)所 指终局裁判中,根据“总督以训令核准之收费表”(第三款)订定 (该表载於八月一日第168/94/M号训令)。
  
  三.二在葡萄牙(因将引述就葡萄牙现行法律所作之司法见解, 故提出当地之制度),《诉讼费用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a项 (经六月三十日第212/89号法令修改)定出了“司法援助范围外被 e任之辩护人”之服务收费表。
  
  该规定未载於最初之条文内,亦未载於一九四○年法典第一百六十一 条之同类条文内,从而出现至今仍几乎相同之司法见解之解释。
  
  因此,最高法院﹝例如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日合议庭裁判书—— 《司法部公报》(BMJ)第405期第423页,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日合议庭裁判书——《司法见解汇编》(C.J.)第十六年第一 册第17页及《司法部公报》第403期第315页,一九八九年六月 二十日合议庭裁判书——《司法部公部》第388期第239页,一 九九一年三月二十日合议庭裁判书——A. J.17-6)﹞及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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