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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和浩特人民政府令第21号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1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接上页]

  节约用水计划是节约用水管理的依据,未经编制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凡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水管理部门申请用水计划,经水管理部门核定后下达执行,城市消防用水除外。
  
  用水人、用水性质、用水量改变的,原用水计划废止,用水人须重新申请用水计划,并进行用水、节水评估。
  
  第十九条 城市生产、生活用水实行分类定价,按户计量、抄表计价、按量收费。
  
  第二十条 用水人必须执行用水计划,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须向水管理部门缴纳超量部分加价水费。加价倍率见本办法附件。
  
  超计划加价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纳入政府财政专户存储,作为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于城市节水宣传、节水科研和节水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 在用水需求超过供水能力时,为确保生活供水,水管理部门可制定临时限制或停止用水量方案,超限量指标用水的,视同超计划用水。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和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企业产品结构或工艺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复测。测试结果经水管理部门审核后,发给《水平衡测试合格证书》。
  
  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制定用水定额,定期考核用水定额执行情况,根据用水变化适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设立节约用水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制度,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管水制度。
  
  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包括私营业主)应当按月向水管理部门报送供、售水量或用水量统计报表。
  
  水管理部门根据统计报表应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凡需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用水、节水评估方案。用水、节水评估方案由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经水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水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节水设施、器具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到当地的水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增加取水量核定证,经审核后交纳相关费用,否则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第二十七条 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水龙头和一次性冲水量超过9升的便器水箱。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按照水管理部门的要求限期更换。
  
  第二十八条 市水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选型(技术)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推荐性能优越的节水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产品和器具。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采取清污分流、闭路循环等办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酌减用水计划。
  
  企业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实现废水资源化。
  
  第三十条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须采取节水措施,提高原料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必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必须安装分户计量(水)仪表,原有住宅未安装的须限期安装。
  
  禁止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含热水)。
  
  第三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对从事水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使用潜水,已建的游泳场所按水管理部门要求限期改造。
  
  洗车场所按水管理部门要求逐步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三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设施;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写字楼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建筑;
  
  (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日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现有建筑物使用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按照规定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第三十四条 经营洗浴、洗车、游泳场所的业主必须制定并落实节约用水措施,直接耗水的洗车场、游泳池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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