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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和浩特人民政府令第21号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1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四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o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责令供水企业停止供水。
  
  第五十条 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罚没票据和罚没款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20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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