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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深化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做优做强做大企业。重点扶持一批国有粮食收购、仓储、加工骨干企业,提高市场营销能力,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 (3)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油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油产业化体系建设,支持发展粮油精深加工,提高粮油附加值。支持和引导粮食购销、加工等龙头企业发展粮食订单生产,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 (4)进一步健全粮食调控体制。加强和完善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加强对粮油供求形势、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增强粮食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调研,提高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效益。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召开1次粮食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粮食生产、流通等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正确引导粮食生产、流通,做到粮食供求总量、品种平衡,确保粮油市场基本稳定。 (5)切实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根据粮食供求形势,及时完善县市粮食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灵敏性和可操作性。有重点的在县市所在镇建设粮食加工应急设施,完善粮食应急加工、储运、供应保障系统,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加工数量和储备库存,确保在粮食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时,各县市粮油能有效供给,主要市场能做到基本稳定。 (6)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执行《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和相关操作规程,使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切实做到粮食库存账账、账实相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虚报库存、套取补贴、擅自动用储备粮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粮食经营者认真执行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相关规定。 (7)加强粮食行政管理体系建设。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落实和健全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调查职责,保障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需要,确保国家有关粮食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切实发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保粮食安全的职能作用。 4. 加强调控监管,保障粮油有效供给、保障市场基本稳定、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1)积极做好粮食购销。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掌握粮源,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各县市国有粮食企业当年粮食收购总量(原粮)占本县市粮食商品量的40%以上。认真做好军粮、救灾救济等政策性粮食供应,确保供应及时、保质、保量。重点关注缺粮地区、受灾地区以及各类学校食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粮油供应情况,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得出现主要粮油品种脱销、断档,确保粮食市场稳定。根据本地粮食供求状况,适时适度增加商品粮油库存。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的主销区的重点粮食流通企业大米商品库存要达到5天-10天以上的销售量。 (2)加强粮食产销衔接。积极支持和鼓励省内外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建立长期、稳定、流畅的粮油货源渠道。铁路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跨区域粮食运输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粮食主销区要支持企业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产区粮食生产、收购并定向运回销区。鼓励产区粮食企业到销区建立粮食销售网点,保障销区粮食供应。主产区粮食企业在销区建立物流配送中心和仓储设施的,主销区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支持。 (3)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切实加强对国际、国内市场的调查分析,加强对粮油生产、消费、进出口、市场、库存、质量等监测,加快建立粮食预警监测体系和市场信息会商机制。加强报告制度,特殊时期实行粮油价格、库存等信息1天1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4)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齐心协力抓好粮食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好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粮食协会等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