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发[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01-20
【实施时间】 2009-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08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9. 州国土资源局。贯彻落实耕地面积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耕地面积总体稳定等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上报自评材料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在每个考核期间结束后,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县市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于考核期间的次年3月上旬前,将自评材料以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的文件形式上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上报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同时报送与考核内容相关的依据材料1份,县市人民政府须填报《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评分表》。对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州人民政府将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二)拟定初评意见
  
  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报材料,对各县市及州级相关部门进行复评考核,并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抽查,提出考核意见,报州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三)确定奖惩等次
  
  州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考核意见,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确定奖惩等次,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奖惩办法
  
  (一)县市人民政府
  
  对各县市的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完成情况及抽查结果进行考核评分,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经考核合格的,按得分情况分别设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次,得分前2名为优秀,各奖励6万元;得分前3名至6名为良好,各奖励4万元;其余为合格,各奖励3万元。经考核不合格的,对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按照行政问责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二)州级相关部门
  
  对州级相关部门的考核,由州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履行及大多数县市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经考核合格的部门奖励2万元至5万元。不合格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行政问责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实行“一票否决”制
  
  为强化县市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对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人民政府当年考核即为不合格。
  
  1. 粮油供应出现脱销断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2. 在地方储备粮油管理上出现霉变、重度不宜存等问题,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行政区域内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
  
  3. 未经本级政府同意,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
  
  4. 被考核对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
  
  六、奖励资金
  
  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考核奖励资金由州财政预算安排。州财政局根据奖励等次,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县市财政局及州级相关部门,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专项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七、考核期间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1个考核期,每年考核1次,兑现奖惩。
  
  八、其他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制定的具体考核意见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