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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完善社会粮食流通统计报告制度。县市人民政府积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健全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完善粮食统计调查手段。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 和省委、省人民政府要求,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搞好全社会粮油供需平衡工作。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的义务。 (6)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严格按照《云南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认真办理企业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及时纠正、严肃查处不依法执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措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形消除后,按有关程序及时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7)高度重视粮食质量管理。指导粮食企业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自觉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与义务。认真做好各级各类库存粮食的质量检查,确保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质量的督查,确保按质定等、依质论价,坚决查处压级压价、坑害粮农的行为。全面开展军粮、水库移民粮、救灾粮、低保粮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检查,确保质量合格、供应及时。认真抓好原粮卫生专项调查,从源头上加强原粮卫生安全监管,防止有毒有害粮食流入口粮和饲料市场。抓紧构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质量监管制度、质量监测体系、质检技术装备和高素质的质检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并查处涉粮案件,努力建立公平、公正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检查机制。 5. 充实地方粮油储备,创新管理机制,为粮食宏观调控奠定物质基础 (1)创新储备粮管理机制。省级储备粮在省定规模范围内,分为常规储备、动态储备两块。承担省级常规储备的县市必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年轮换计划;承担省级动态储备任务的有关县市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与省外粮食主产省签订的动态储备合作协议的各项规定,确保省级动态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不得出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各县市要遵循灵活、机动、效益、节约的原则,创新储备粮管理机制,探索或实施地方储备粮油动态储备,充分发挥动态储备在丰富粮食市场和确保粮食有效供给上的作用。 (2)加强储备粮管理,充分发挥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州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规模指导性计划,根据市场情况逐步充实到位。依本地区的供求需要,地方库存粮中保持一定比例的大米等成品粮(包括定点加工经营企业大米常年库存量)。县市、粮油储备利息、费用可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建立食用植物油储备。各县市要按照州粮食局、财政局、发改委和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下达的规模建议数,建立食用植物油储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适当增加成品油储备(包括定点加工经营企业成品油常年库存量)。 (4)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和结构。优化和调整县市储备粮油布局、结构,重点考虑人口密集的城镇、灾害发生频繁地区等,按照“优先保证口粮安全,同时兼顾其他用粮”的原则,优化地方储备粮品种结构,地方储备中要确保可供市场5天-10天的成品粮油(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应急储备,包括小包装成品粮油,以保证应急需要。 (5)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按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运作规范的原则,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油库存、轮换、质量等方面的管理,严禁擅自动用储备粮油,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在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充分发挥储备粮平抑市场等宏观调控作用。 6. 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努力提高粮食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1)健全粮食市场体系。重点建设和发展区域性、专业性粮食批发市场。积极发展城镇粮油供应网络和农村粮食集贸市场,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发挥引导粮食购销市场价格的作用,为活跃粮食流通和政府宏观调控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