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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加快仓储设施功能提升改造。完善和提升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功能,提高粮食储藏管理技术水平,确保储粮安全。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3)加强粮油仓储设施资产管理。在地方国有粮油企业改革中,应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履行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相关责任,进一步加强国有粮油企业仓储设施资产管理,严防资产流失。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合并、上收或改用、占用国有仓储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4)强化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各县市要改善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条件,提升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的手段和水平,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技能,为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粮食收购、保管、出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确保粮食产品质量安全。 (5)完善粮食加工体系。加大对粮油加工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引导粮油加工业向规模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推进粮油食品加工业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增值效益。强化粮油食品加工业的质量意识和品牌建设,促进粮油加工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6)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扭亏增盈力度。以效益为中心,切实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扭亏增盈措施;认真解决企业在实现盈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企业实现盈利创造良好的环境;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扩大购销经营量、培育新的增长点、节能降耗、节约费用等各种方法,努力做到增收节支;切实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核算,努力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努力实现当年盈利。 (二)对州级相关部门的考核 1.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涉及行政问责相关工作的协调。 2. 州发改委。粮食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制定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和对农业生产投入;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云南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实施工作情况和市场价格的监测。 3. 州财政局。确保州级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安排好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和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补贴等工作,监督实施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的情况。加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调研,提高粮食风险基金在粮食流通中的使用效益,为保障粮油有效供给、保障市场基本稳定、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4. 州农业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抓好粮食生产,抓好高稳产农田建设,抓好农业科技措施推广和粮食种子储备工作,确保全州粮食稳定发展等工作。 5. 州粮食局。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健全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行业指导和粮食统计;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履行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职责,依法管理、监督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督查粮食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等情况,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等工作。 6. 州工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基本数据情况等工作。 7. 州统计局。加强与农业部门配合,做好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产量的数据收集与公布,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的有关数据,指导、监督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等工作。 8. 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按信用贷款原则和方式,及时提供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低保粮、最低收购价粮及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供应: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等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共同研究,积极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调销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支持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