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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01-13
【实施时间】 2009-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旅游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旅游企业(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经营的非法经营单位,要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营单位,要列入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业整顿。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经营活动的单位,列入正常经营单位名单,加强日常监管。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各旅游企业(经营单位),按照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三类旅游企业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本市、县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取缔标准逐一实施取缔,并加强取缔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业整顿的经营单位,要责成专人,确保其真正停业整顿,凡拒不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经营的单位,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旅游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省旅游局的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省内外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市相应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若干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市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市、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到各县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旅游企业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并将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取缔的经营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取缔;检查取缔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取缔的,或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业整顿的经营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业整顿的每个经营单位进行复查,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经过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经营活动条件的,应列入取缔名单,由有关部门组织取缔;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业整顿的经营单位,经有关部门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经营活动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经营;对经有关部门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经营活动条件的,也要列入取缔名单,由有关部门组织取缔。
  
  3.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经营的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经营活动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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