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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01-13
【实施时间】 2009-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旅游行业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市、县存在应当取缔的非法旅游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或应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业整顿等现象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于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旅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绩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推动全省旅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地、各部门、各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责任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的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省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要对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351-7322097,0351-7325012。电子邮箱:fengxiaowei200201@163.com。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省各级专项整治工作组赴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列支,各市、县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工作所需经费也要由本级财政列支。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参加专项整治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细化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旅游企业摊派。在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旅游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及时掌握各专项整治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组好的经验和做法。旅游行业各专项整治工作组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结束后5日内,各专项整治领导组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总结,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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