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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2.完善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以有利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和素质教育实施为出发点,继续支持复旦、上海交大“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研究并扩大招生规模。继续支持部属高校“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完善平行志愿改革。在上海地方“211”院校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继续组织做好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学校数由16所扩大至21所,招生计划数由1万名增加至1.2万名。认真贯彻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做好学生高考加分项目的梳理工作。 43.全力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确保高校稳定和就业率稳定为目标,积极应对就业环境的变化,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扩大专升本招生计划,增加研究生招生计划。提供农村学校教师岗位。加强大学生创业与择业教育。完善大学生科技创业资金扶持政策,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扶持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毕业后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并逐步增加分基金会数量,形成覆盖全市的工作网络。 44.建立大学生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整合上海高校招生信息、学籍学历管理、学生资助、就业指导等工作的数据和管理系统,及时动态掌握大学生状况,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立有效载体。上半年完成系统的首期开发工作。 45.深入推进学生资助工作。科学构建资助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立长效资助机制。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资助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积极探索,健全资助育人机制。提高本市郊区农村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力度。 九、坚持依法行政,促进教育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46.积极开展教育政策研究和教育立法相关工作。继续推进上海教育综合改革试验研究及相关政策制订的研究。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做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立法审议工作。积极开展终身教育地方立法调研工作,完成立法调研报告和终身教育地方法规(草案)初稿的撰写工作。启动《中小学校学生伤害处理条例》的修订调研工作。继续开展本市教育评估法规的制订工作。制定《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标准》,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创建工作。开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行政执法检查。 47.深入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上海友好城市间的教育交流,搭建友好城市教育交流平台。建设国际学生留学目的地城市。完善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使用办法,改善外国留学生的层次和结构,进一步提高长期生和学历生的比例。继续建设“上海市外国留学生中国文化体验基地”,赴海外举办“上海市教育展”。继续推进上海海外“孔子学院(课堂)”建设,设立上海海外“孔子学院(课堂)”学生奖学金,扩大市政府奖学金的影响,进一步提高汉语国际推广的实效,促进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和指导,制订上海市2009年中外合作办学学科申报指导意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托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区域优势,努力引进世界知名高校合作办学。研究制定《上海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发展规划》,完善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布局,满足日益增长的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就读需求。 48.积极开展教育督政督学工作。继续开展对区县政府教育综合督政工作,重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教育公建配套等项目为主的教育综合督政工作。在部分区县开展实施本市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督政的试点工作。开展新一轮教育公建配套建设专项督导工作。积极做好以提高中小学校长课程领导力为重点的教学质量督学工作。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督导监控机制。 49.加强教育行政监察,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制定上海市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基建、采购、科研经费和校办企业等工作的监管。不断完善规范教育收费政策,逐步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收费行为。根据“阳光工程”要求,加强对保送生、体育艺术类、非通用语种等特殊类型招生和自主招生、春季招生、成人招生工作的监察,实现招生监察全程参与、全面覆盖,推进实施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师德规范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实施廉洁教育“行动指南”,深入推进廉洁教育进校园。 |